绥宁法院审理一起新农合诈骗案
26.03.2015 18:2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人游某与绥宁县中医院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游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承包绥宁县中医院五官科。在承包期间,游某利用患者的身份证和农合卡,虚构患者住院资料,伪造患者签名,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款共计48 83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承包期间,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患者住院资料的方式,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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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2015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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