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06.04.2017  19:48

      从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 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继续有效,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国家外国专家局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将原《外 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此外,今年3 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还签署了第32号部长 令,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商公安部、外交部、 商务部同意,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 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将第八条、第十条中的“职业签 证”修改为“ ”(即工作签证,其颁发对象为在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员。)删除原规定中的第十四条,即:“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 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同时,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 Z字签证。凡符 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Z 字 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 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Z 字签证。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 Z 字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Z字签证。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