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2年未办理结婚登记 起诉离婚被驳回

08.12.2015  12:39
   湖南法院网讯   (杜传程) 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22年,已生育三个小孩,来法院离婚时却被告知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

  1971年出生的黄华与1976年出生的李林月于1993年7月相识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办了婚宴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之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同居后,由于生活压力,黄华常年在外务工,而李林月则在家照顾老人和小孩,两人相互间联系和沟通较少。久而久之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慢慢发展到了如同“陌路人”。而且,黄华由于常年在外务工,在外也有了新欢,为此,黄华决定回家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1993年7月同居时,双何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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