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长截留村组土地补偿款被诉
18.09.2015 18: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彭某担任原告即零陵区邮亭圩镇某村组的组长。2007年,被告管理原告土地补偿款46733.5元。离任之前,该组村民伍某某因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事与被告打了一架,双方身体均受到伤害,该事经派出所调处未达成协议,后不了了之,被告遂私自从组里土地补偿款中将自己医疗费及护工费予以扣留,且未将下余土地补偿款移交。后经新任组长多次催讨,被告于2010年移交3万元土地补偿款及各项集体开支费用5970.5元,即被告仍截留土地补偿款10763元。2015年3月31日,邮亭圩司法所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也同意被告退还7400元,但被告不同意退款。4月21日,原告向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经税侦中队举报被告职务侵占,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已承认截留原告即本组土地补偿款10763元抵扣其被他人打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系为本组的利益被他人打伤;同时原告也从未认可被告系因公受伤,更未同意被告用土地补偿款抵扣其医药费,被告截留该组土地补偿款抵作医药费等伤后经济损失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原告的组民也因此受到相应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应将上述款项退还原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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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20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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