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长个人擅自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被驳回

10.12.2015  17:20
   湖南法院网讯   (刘尚球) 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之事,只有严格履行民主议程,才能真正做到还权于民。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组长个人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无效一案。

  原告衡东县荣桓镇某村民小组诉称,原告村民小组共有38户村民,2009年6月,原告在未取得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承包,该合同上只有小部分村民签字。合同约定,原告将属于本集体的林权承包给被告经营,经营期限自2009年6月6日至2038年6月6日止,承包费为每亩25元,每年12月31日交纳。合同签订后,至今已有六年,被告仅仅提供部分树苗由村民栽种,却一直未向原告交纳过栽种费和承包费,也未对树木进行过任何管理。对此,广大村民意见很大,不认可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也坚决不同意让被告对上述林地进行承包经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一直未能履行,也无法履行。原告认为,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既未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也未取得乡人民政府同意,应当是无效的。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承包无效。

  在庭审中查明,原告衡东县荣桓镇某村民小组组长刘某某在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被告某公司,请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时,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没有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就该起诉事项形成同意决议,只是召开了党员会议。

  法院审理认为,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活动的重要形式和最基层单位,对属于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集体内的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享有和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某村民小组组长刘汉泉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其针对的利益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因此,刘某某虽系某村民小组组长,但仍应依法启动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并形成同意决议方能提起诉讼。因村党员会议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性质、地位与作用上均不相同,所以村党员会议不能依法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之事项只有严格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严格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才能真正做到还权于村民,切实保护好村民的切身利益。

  为此,法院作出裁定,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诉讼费予以退还。目前,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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