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从严管理组织部长“铁规” 组织部长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

24.11.2015  09:40

    为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省委组织部继去年印发《关于从严加强全省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意见》后,近日,又出台《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作为党委选贤任能的重要“把关人”,组织部长岗位关键、职责重大。因此,选什么样的人担任组织部长,更是至关重要。


规定》明确,凡在德的方面评价不高、或廉政方面存疑、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律不能担任组织部长。


规定》还要求,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新提任组织部长应交流任职;保持组织部长任期相对稳定,任满5年一般要交流。

    组织部长是党委抓党的建设的重要参谋助手,其政治素质、能力水平、作风形象、精神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组织工作的水平,影响到党的事业的全局。


  《规定》提出,组织部长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规定》明确,在一届任期内,市州委组织部部长深入本市州所辖每个乡镇(街道)、县市区委组织部部长深入本县市区所辖每个村(社区)开展调研,原则上不少于1次,每年研究解决几个本地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规定》还列出市县组织部长的6种“负面清单”:

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选人用人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在解决本地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上回避矛盾、不敢担当的;

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本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相当突出的;

能力不强、业务不精、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

律己不严、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要及时从组织部长岗位上调整下来,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