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准确处理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相关应税业务

28.03.2016  18:32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试点过渡期间,特别是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如何处理,是试点纳税人广泛关注的问题,省地税局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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