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 严防“灯下黑”

13.03.2015  14:08

  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静)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从事执纪和监督的专门机关,只有“自身正”才能“正他人”。近日,省纪委出台《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范围、职责、方式和工作制度,严防内部“灯下黑”。

  《办法》规定,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7类: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厅级干部、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以及省委巡视机构干部;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干部;省纪委派出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任职的省纪委委员;市州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省直一级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省属高等学校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的组织关系在省内的中央在湘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办法》特别强调,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以案谋私,致使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还将追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