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07.11.2014  12:57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围绕着“依法治国”的主题,舆论界出现了“法治”与“专政”的讨论。但不管如何争论,“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我认为,依法治国就要先坚持依宪治国。”10月20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强调说。

  “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就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莫纪宏说。

  莫纪宏现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政与人权、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前几年,莫纪宏曾不断呼吁宪法的重要性。早在1997年,莫纪宏就出版了专著《宪政新论》,并撰文呼吁“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关键是老百姓能拿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  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舆论界出现了“法治”与“专政”的争论。甚至有人撰文称要“切实把人民民主专政落到实处,而不是用法治来代替人民民主专政”,在你看来,我国宪法发展面临哪些问题?

  莫纪宏:我个人认为,我国宪法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还是决策层和领导层的宪法意识问题。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首先是法。既然是法,就具有法的特性,在实际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宪法就要承担宪法责任,就要通过合理的机制来加以处理。如果遇到宪法问题不闻不问,遇到宪法问题绕道走,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宪法被搁置。

  当前,宪法发展的瓶颈还是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和机构建设问题,没有一个专门处理违宪问题的机构,就不能发现大家都认可的违宪问题。所以,建立违宪审查机构是当务之急。

  记  者: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宪法权威与法治中国之间的关系?

  莫纪宏:宪法是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而法治中国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上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

  宪法在保障法治中国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一是宪法对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使得法律本身也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二是通过违宪审查保证法律法规之间的统一性;三是宪法得到政府和全社会尊重,宪法至上的权威就可以确立起来,法治中国就获得了普遍认可的正当性前提。

  所以,依宪治国是法治中国的核心内容,宪法得不到尊重,法治中国就如同空中楼阁,无法生根发芽。

  记  者:在你看来,应该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

  莫纪宏:树立宪法权威关键是要靠宪法的使用,宪法如果被用来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那么,宪法就会被人们自觉地遵守,也会被人们自觉和有效地使用。

  宪法如果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能给公民带来可以看得见的确实的好处和利益,那么,即便宪法宣传得再好,宪法权威也很难树立起来。

  所以,要树立宪法权威,关键是老百姓能拿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宪法的作用就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就无法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用法治来保护改革成果

  记  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提倡法治、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表明我们已经意识到人类社会里需要相对稳定不变的规矩。不变之道在于法治,循法而治,以不变应万变。在你看来,该如何平衡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莫纪宏: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得到古今中外开明统治者的青睐。特别是遇到重大改革时,改革者都会寄希望于用法律来推动改革,为改革助添“权威”。但由于改革者以法推进改革的措施一般都比较剧烈,打破了人们以往的陈规陋习,因此,很容易受到习惯了因循守旧的旧势力的抵抗。因此,借法改革和以法抗拒改革,自古以来都是伴随着改革并存的。

  我们当前进行的改革和法治之间既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紧张关系,也存在相互协调和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大量的改革措施,例如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需要特定的法律来保护;另一方面,改革中产生的过度超前立法也会破坏法治原则。要从制度上和逻辑上走出改革与法治之间紧张关系的怪圈,关键是要解决法治的权威问题。要通过改革树立新法治的权威,而新法治的权威一旦确立下来以后,就应当保持法治的权威,用法治来保护改革成果,使得改革控制在法治的范围内。如果朝令夕改,法治没有任何确定性,改革也很难定型和成功。

  法治既要为改革打破旧秩序,建立新规范提供保障;同时,法治也要限制无序改革的任意而为。

  记  者:上个世纪,“依法治国”就已经写进宪法,但是,目前法治到底是什么,有些人还是不清楚。在你看来,法治的终极价值是什么?

  莫纪宏:法治的终极价值就是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以及基于统一的社会价值而形成的稳定和可持续的制度形态,形成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主要追求是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法治。当然,法治追求的秩序,是一种适合于个人身心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理性秩序。

  记  者: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及“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那么,该如何看待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

  莫纪宏:我认为,最高决策层已经明确肯定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事项。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化成法与宪的关系。广义上的“”包含了宪法,狭义上的“”,只是指根据宪法制定和产生的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

  从广义上的“”来看,由于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率地位,因此,依法治国中的“”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如果宪法不能成为治国的依据,那么,依据广义上的“”来实行依法治国,就可能出现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弊端,继而妨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从狭义上的“”来看,如果依法治国中的“”只是指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很显然是存在缺陷的,必须要将依宪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只讲依法治国,不讲依宪治国,那么,就无法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系统的贯彻和落实,法制的统一性就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我个人认为,从理论上看,不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依法治国中的“”的含义,都不可能脱离依宪治国。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前提,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保证一国法制统一性的制度基础,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旗帜鲜明地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的大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主义道路。

  “法治可以树立中央的权威

  记  者:改革开放以来逐渐累积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当前有关利益冲突和违反社会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法治在这方面有何作用?

  莫纪宏:不可忽略的是,现阶段社会中客观存在着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之间、民族之间、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有些是改革开放前就有的,有的则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

  发展生产力,提高思想道德和教育水平,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化解某些矛盾。但是,这并不能从制度上解决社会冲突以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但法治就能做到这一点,法治不仅有规范和制度化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法治通过规范各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从深层次上解决了利益冲突。法治是解决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在现阶段,通过法治可以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本国与他国关系等等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治是要为现存的社会关系提供一种理想化的价值框架,是要树立法律权威,让人们的行为自觉地服从法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法治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法治可以树立中央的权威,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记  者:十八大提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的发达在于法治的发达,那么法治中的“”到底是什么?其对象是官是民?

  莫纪宏:传统社会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这种统治关系中,治理中的“”的对象当然是被统治者。在现代社会,崇尚人民主权原则,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身份是合一的,因此,法治中的“”在政治意义上是自治和自我管理,在制度意义上是多数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来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实行“”,这种“”是纯粹规范意义上的,处理的是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等等。

  记  者:很多人都关心,在高压强势反腐的态势下,怎样形成“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制度反腐机制。在你看来,如何把反腐与法治更好结合起来?

  莫纪宏:从制度上来讲,我认为要建立干部廉政个人档案制度,通过制度化手段,让干部群体以个体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接受监督。这个制度包括干部个人财产社会公开制度、干部个人重要生活事项变化社会公开制度等。只有建立这种以干部个人廉政记录为基础的档案制度,才能真正抓住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矛盾,使反腐倡廉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腐与法治有着密切联系。从本质上来看,腐败行为与个人的素质有关,与制度无直接关联。但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则可能诱发一些人潜在的违法犯罪意识。因此,需要通过法治来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让贪污分子不敢贪、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