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纪委出台问题线索管理制度 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笼子

16.03.2017  19:32

  “在转办、保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私自保存、摘抄、复制、扣压、搁置、销毁……”日前,长沙市纪委出台《长沙市纪委监察局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

  “问题线索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对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督办等程序和时限进行规范,并明确了问题线索日常管理要求和相关纪律要求。”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制度的出台也是市纪委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具体举措。

  据了解,该制度中的问题线索主要是指,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反映市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反映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市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问题线索等。对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每月召开一次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形成处置意见,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对受理的问题线索将建立台账,全程留痕,登记备案。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委局机关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动态监管、跟踪督办,每月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进行核对,每季度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此外,该制度还明确了相关纪律要求。在问题线索转办、保管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私自保存、摘抄、复制、扣压、搁置、销毁等。负责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工作人员,与问题线索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问题线索涉及的内容。因管理不当导致问题线索失密、泄密、遗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利用问题线索谋取私利,将问题线索扣压、搁置、隐匿或销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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