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律师费用承担 亦不能超出法定范围

27.04.2016  17:14
   湖南法院网讯   (邹琦)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尽管当事人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有具体的约定,但法院最终确定在律师费用的负担上酌情由被告承担3.9万元。

  谢某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同时约定,如未按期偿还,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也应由谢某负担。借款发生后,谢某未如期还款,谢某聘请了律师诉至法院,花费律师费为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合计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双方已对利息约定为年息率24%,但考虑律师费用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故本院在争议总标的的基础上酌情考虑3.9万元的律师费用由谢某承担。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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