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确 履行生纠纷

13.10.2014  19:18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股权转让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公司经营期间股东签订协议决定将全部股权转由一股东承接,但因具体由哪位股东承接发生纠纷,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他三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自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与三被告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王某为执行董事,后经全体股东签订协议,由原四人股东中的一人受让公司所有股权,其他股东按自愿退股的原则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协议中,四人并未明确约定由谁来受让全部股权。协商一致后四人在协议上签名予以确认。协议签订时,何某表示愿意受让全部股权,并事后实际受让了张某和李某在A公司的全部股权。事后王某反悔,拒绝受领何某给付的退股金和办理相关公司变更手续,并以自己在协议签订后仍占有A公司公章、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在股权转让决议中享有优先购买权,案件诉讼费用由其他三股东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各股东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事后张某和李某也自愿将名下全部股权转让给何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权是在对外转让时,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才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和李某自愿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何某,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王某也无确切证据证明三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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