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10.10.2016  23:34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湘粮办直党〔2016〕77号)及省商务厅法规工作要求,为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扎实做好我局信访分类处理工作,现将《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2016年10月8日







附件: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行政许可类



1、请求事项:



(1)对不予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决定不服的;



(2)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市州和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22号)第一条。



(二)行政审批转报类



1、请求事项:



(3)对企业境外投资初审决定不服的;



(4)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料初审决定不服的;



(5)对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初审决定不服的;



(6)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初审决定不服的;



(7)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初审决定不服的;



(8)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网点选址认定的初审不服的;



(9)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变更)资格和加油站新建(迁建、原址改建)初审决定不服的;



(10)对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决定不服的;



(11)对市级储备粮品种及数量的决定不服的。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合作〔2009〕48号)第三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五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三条、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十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三)行政处罚类



1、请求事项:



(1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定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1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1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行政确认类



1、请求事项:



(15)对加工贸易能力证明不服的。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五)其他求决类



1、请求事项:



(16)请求解决人事编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住房等纠纷的。



2、法定途径:民事诉讼、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举报粮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1、举报事项:



(1)出库未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和明知陈化粮未按陈化粮规定出库的;



(2)粮食收购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的;



(3)粮食收购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收购粮食的;



(4)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经营的;



(5)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6)陈粮出售未进行质量鉴定的;



(7)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



(8)未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的;



(9)粮食仓储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10)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的;



(11)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



(12)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13)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



(14)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15)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



(16)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以及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



(17)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或者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18)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19)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贷款和费用补贴的;



(20)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



2、法定途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移交司法部门。



3、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湖南省粮食局、工商局湘粮法联[2005]31号);《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二)举报商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1、举报事项:



(2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开展外派劳务业务的;



(22)典当行违规开展典当业务的;



(23)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在时限内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



(24)违规开展洗染经营活动的;



(25)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



(26)违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27)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



(28)经营者违规从事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



(29)家庭服务机构违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



(30)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31)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发行与服务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32)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在资金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33)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2、法定途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移交司法部门。



3、主要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5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



   (三)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举报事项:



(34)检举商务和粮食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35)检举商务和粮食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申请事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