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手册》,结合我市商务粮食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特此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2016年10月17日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
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一、申请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第2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先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工商登记。
自由裁量权基准:
1、口头申请不予受理;
2、虽然提出了书面申请,但未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即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三天内提交或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3、申请事项不属于粮食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4、为未满18周岁或患有精神病的人代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予受理;
5、依法吊销许可证未满三年,重新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及时受理粮食行政许可申请。
二、材料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4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第2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自由裁量权基准: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局相关科室到现场对其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以及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进行实地勘察核查。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和实地勘察报告,交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其中包括实地勘察1个工作日。
三、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7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第2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自由裁量权基准:
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
四、许可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8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该《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准予延续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自由裁量权基准:
1、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予延续许可有效期;
2、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因违法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延续许可有效期;
3、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行政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不予延续许可有效期;
4、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一直未从事许可事项业务的,不予延续许可有效期。
五、许可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7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由裁量权基准:
1、申请人设施齐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先许可;
2、申请人在当地口碑好、诚信度高的,优先许可;
3、申请人各项条件和标准基本相同的,按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优先许可。
六、许可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自由裁量权基准: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的,可以撤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根据修改后的规定,采取相对应的处理措施。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经过听证认为需要撤回的行政许可,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七、许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自由裁量权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购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收购资格许可。
1、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对1、2两种情形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八、许可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自由裁量权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手续: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被许可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被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收购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收购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取消、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收购许可的其他情形。
九、许可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8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1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自由裁量权基准:
1、对一次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事后检查监督;
2、对中、微型加工企业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监督;
3、对个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每年进行两次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