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联合惩戒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0.09.2017  17:49

  9月12日,省安监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我省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这10类行为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省安监局表示,我省如有发生上述失信行为的对象,经国家安监总局审议确定为联合惩戒对象,将通过全省信用信息门户网站“信用湖南”向有关部门通报,按照国家要求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文章作者:欧阳锋/编辑:李俊/审签: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