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签订赔偿协议 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05.02.2015  19:17
  湖南法院网讯  余某父亲驾驶一辆制动失效的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客运车相撞,造成余某父亲受伤,由于张某未及时补缴医疗费,余某将其父抬至张某家中,逼迫张某赔偿。几日后,余某自拟赔偿协议书,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审核后,与张某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赔偿余某290000元(不含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张某签协议时给付100000元,余款190 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张某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并对原告写出刑事谅解书。当日,张某给付余某赔偿款100000元。签订协议后,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父亲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余某父亲于2014年6月24日经治无效死亡。近日,张某以误认为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按承担主要责任的赔偿数额在余某的胁迫下签订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为由,起诉到安乡法院要求撤销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余某在其父亲医治期间,将其抬至原告张某家中,逼迫原告交付医疗费用,确有一定的胁迫性质,这一先前行为对原告后来签订协议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在原告与被告在本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被告未实施胁迫行为,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对原告有胁迫的情形,因此,原告方主张胁迫不成立。原、被告双方就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也按协议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但原告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自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此情形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存在重大误解。且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条款并未列出主要的赔偿项目明细,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损失数额与调解协议按主要责任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相比相差近100 000元,明显显失公平。因此,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应当予以撤销。原告亦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该协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安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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