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可享受双倍工资待遇
15.07.2015 14:4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8月1日,刘某入职湖南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4年4月30日离职,期间该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在2014年3月、4月两个月为其购买了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刘某向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不予受理,刘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确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数额应当据实计算。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法院采信了原告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平均工资每月2440元。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依法向原告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952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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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2015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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