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有风险 “担保”需谨慎

26.10.2015  18:1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解决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年6月,该院受理了一起个人起诉本市某国有银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经过法官多次面对面做双方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纠纷得以成功处理。

  原告刘某与第三人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08年起两人开始恋爱,恋爱期间,第三人王某于2012年在本市某国有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并在该银行办理了一笔贷款。在王某办理银行信用卡的时候,原告刘某作为王某的女友在担保书上以第三人王某的配偶身份签字进行了保证。之后,第三人王某又在该银行办理了一笔贷款,在办理该笔贷款时,在原告刘某未亲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该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原来王某办理信用卡时刘某所签的字,以刘某作为王某配偶的身份在担保合同中的配偶一栏,将刘某作为保证人。贷款合同签订后,王某在该银行取得了贷款,但之后,王某未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及时向银行归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该银行冻结了作为“保证人” 的刘某在该银行所开户的账户中的三万多元。虽经原告刘某多次与该银行沟通,该银行仍一直未予解冻。在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将该银行起诉至雨湖区法院,要求判令该银行解冻并赔偿损失。

  经查明,原告刘某与第三人王某实际上并不是夫妻关系,两人也从未结过婚,只是在一起谈过几年的恋爱,而且在王某办理第二笔贷款时,刘某本人并未到场,其更未在担保合同签字。法院受理该案后,该银行也通过自查程序查明、落实了上述事实。由于原告刘某清楚其本人并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因此,其坚持在银行解冻之外,还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并登报声明挽回其名誉损失,但银行表示只能解冻并赔偿部分损失,坚决不同意登报声明。面对双方僵持的局面,为缓和矛盾、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一边梳理案情,寻找时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边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及该银行领导的疏导工作。经过多次与相关当事人谈话、交心,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终于获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最终原告刘某未再全部坚持其要求,同意在银行解冻,由银行赔偿2000元的情况下,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方式了结本案。双方对此案的结果感到非常满意,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激烈矛盾。

  法官说法:该案中,原告刘某在王某贷款时,其并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其也不是王某的配偶,银行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根据刘某原来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想当然认为刘某是王某的配偶,并将刘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王某未及时偿还贷款时,就冻结了刘某的账户,既给刘某造成了损失,又给刘某的信用记录留下了污点,故原告的起诉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此也提醒包括刘某在内的当事人,在给其他人签字进行保证等担保时,应了解清楚整个事情的事实,并在签字时,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否则就可能给自己造成不利后果。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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