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据借款未成年 子债得需父偿还

28.09.2015  15:59
  湖南法院网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近日,汨罗法院判决了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款案件,依法判断该借款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负责还款。

  借款人伏某是1997年11月出生,2013年8月,在原告罗某处借款5000元,并立下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上门催讨,发现伏某已不知去向。多次寻找未果,遂将伏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伏某在立借据时未满十六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伏某的行为已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该民事行为无效。被告伏某理应返还原告罗某的借款5000元。又因被告伏某立据时系在校生,现仍系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故被告伏某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负责返还原告的损失5000元。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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