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户玻璃脱落砸伤路人 管理人被判担责

09.12.2015  12:22
   湖南法院网讯   (李远红) 2015年11月25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欧阳某某行走在路上时,突然从天而降一块玻璃,将原告欧阳某某砸伤住院。出院后,原告欧阳某某将脱落窗户玻璃的管理人刘某某告上法庭。

  经查明,脱落的玻璃系二楼公共过道上的窗户玻璃,该房屋二楼共住有六户人家。但是脱落的玻璃系过道尽头的窗户玻璃,在该过道上安装了一扇铁门,铁门内只有两户人家。脱落的窗户玻璃处于铁门内,除了正对面的一户住户外,里面尚有一户需要从该过道经过。法院经过审理,追加了另一住户雷某作为共同被告。法院最终判决,由铁门内的两个住户即刘某某和雷某对原告欧阳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本案中脱落的窗户玻璃系被告刘某某和雷某管理和使用,对于该玻璃脱落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两被告在过道上安装了一扇铁门,对于铁门内的物件就有义务加以妥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除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之外,其管理的物件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案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法官提醒市民,妥善管理、维护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害。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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