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温馨提示:办理营改增 政策要弄清

22.04.2016  15:37

  营改增改革试点将于5月1日全面推开。为方便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4月21日我省税务部门通过本报发出温馨提示,告之纳税人如何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

  掌握关键时点。纳税人应在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及时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5月1日起,纳税人可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5月15日前,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6月27日前,纳税人应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在5月15日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7月15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如果出售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看懂发票领用新规。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多渠道了解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纳税人欲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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