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

12.02.2016  21:47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的部署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涉税信息管理、纳税人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
  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我国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促进合理用地的重要税收手段。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产业集聚区的扩大,存在着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全面掌握耕地实际占用信息的情况,社会各界对耕地占用税的认知度不够等现象,这些都使得税法难以做到完全规范化执行。此次税务总局发布的《规程》,着眼于问题导向,加强部门协作,实施信息管税,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政策执行“不走样”,不仅利于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可以引导整个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耕地的合理保护利用。
  《规程》明确,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税务机关利用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这一监管“电子眼”,可以从源头上开展管控,防范逃避税。《规程》中明确,双方要协作建立健全先征收税款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控管模式,做到“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并探索对未批准占地开展联合执法。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以规范的形式将这种税收协同共治明确起来,指导各地积极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向社会展现出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共同保护好我国有限耕地资源的决心。
  《规程》对纳税人认定和申报征收管理进一步作了要求,梳理和完善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确定原则、临时占地征税、损毁土地征税、不征税范围及管理、纳税地点、申报期限、滞纳金加收、统一申报表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新增了地方政府作为纳税人时的申报纳税主体和预征税款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大大增强了耕地占用税管理的规范性。
  《规程》规范了减免退税管理,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减免资料、减免后续管理、减免取消、退税类型等作了要求,并特别新增了复垦认定依据。要求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简化符合减免条件纳税人的办理手续,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规程》还强调了税收风险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事中事后管理,梳理了未纳税、延迟纳税、少纳税、未结清税款、退税等诸多风险点,推动税务机关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防范税收流失。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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