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积极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

07.10.2014  13:18
 

高校是创新资源的集中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头。为促进我省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200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在全国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占股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成果持有单位最高可以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两个“70%”的激励政策,激发了科研人员紧扣产业需求开展创新、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但是由于高校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相对有限、职务发明人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未能体现,科技创新主力军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的精神,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加快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果转化新机制,我省在对湖北、北京、四川、广东、上海、江苏(南京)等省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实施办法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我省《关于制定加强自主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草稿),从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技成果在当地转化、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等10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高校、院所、企业科技人员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善该建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