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租车实施抢劫 获刑五年并处罚金

14.06.2016  18:18
   湖南法院网讯   (杨乔)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件,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欧阳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系同村村民,被告人欧阳某甲提出到东安县抢劫,被告人欧阳某乙同意参与,二被告人于2009年9月15日窜至东安县城,二人到超市由欧阳某甲出钱买了两把水果刀,各持一把,意图实施抢劫。当晚8时许,二被告人在东安县“心连心超市”门口处谎称租乘宾某某的“长安之星”面的车去井头圩镇,当车行至井头圩镇大鸟村13组路段时,欧阳某甲借口小便要求宾某某靠边停车,二被告人小便回来后突然持刀对宾某某实施抢劫,并用扎带将宾某某的四肢捆绑,用透明胶封住嘴,塑料袋罩住头部,将其抬至公路边用皮带绑在树上,然后抢走宾某某现金200元、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和湘M9****号“长安之星”面的车一台。当晚10时许被害人宾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后被当地村民解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一直在外潜逃,并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9月30日被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大沙田派出所、湖南长沙铁路公安局株洲车站派出所抓获。被抢劫的“长安之星”面的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退还给被害人宾某某。2015年10月27日二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宾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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