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 一方起诉分割诉请被驳回

25.03.2016  18:10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魏林恩)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两儿子所有,双方都有权管理和居住,但无权变卖。原告蒋某以房产未作实际处理为由,起诉分割房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在道县民政局办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生育了两个儿子,并新建了一座三层楼的门面房。《离婚协议书》约定:1、长子吴甲由原告蒋某抚养成人,次子吴乙由被告吴某抚养成人,被告吴某有责任负担长子治病的费用;2、道县某加油站斜对面的一宗宽5米的门面地、老家宅基地和牛栏地皮归原告蒋某所有;3、新建的三层楼房所有权归子女所有,双方都有权管理和居住,但无权变卖。离婚后,双方均居住在新建的楼房中。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此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新建的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双方都有权管理和居住,但无权变卖”,可视为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已不存在原、被告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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