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也“躲”不过借款 共同债务仍需偿还
22.02.2016 12:2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杨某与胡某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2012年5月已登记离婚。杨某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共四次向彭某借款50万元,其中一笔借款是直接汇入胡某的银行账号里的,之后杨某一直未向彭某还款,2012年7月12日杨某向彭某重新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总欠条,并载明了该笔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工程投资,杨某未向彭某归还一分借款,反而玩起了失踪,杳无音讯。
彭某提起诉讼。胡某辩称,这笔借款胡某自己完全不知情,都是杨某一人所借,借条也是杨某一人所写,而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双方日常家庭开支。此外双方也已于2012年5月2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彭某也从未向胡某追讨过该笔借款,因此该笔借款与胡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胡某与杨某的日常家庭开支,另外,胡某与杨某虽然已离婚,但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不能否定诉争债务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需同杨某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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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016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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