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有限燃放烟花爆竹

27.01.2016  13:20

  原标题:  郴州市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有限燃放烟花爆竹

  1月26日,从春节期间净化美化亮化序化工作及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调度会上获悉,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各类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营造春节期间吉祥、和谐、欢乐的节日氛围,郴州市就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及有限燃放烟花爆竹再发通告。

  通告指出,农历十二月廿四至次年的正月十五期间,每天7时至22时(大年三十、正月初一不限时)允许在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市城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五岭广场、东风广场、爱莲湖广场3处公共休闲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线路、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三)车站、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围50米区域以内;(四)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住宅小区瓶组供气房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以及特级防火单位等周围100米区域内;(五)中国石化郴州油库、青年大道液化气站周围500米区域内;(六)市城区内下列街道:人民路、国庆路、燕泉路、升平路、健康路、东街、西街、南街、北街、飞虹路、解放路、北湖路、文化路、公园路、苏仙路、苏石路、苏园路、龙泉路、南湖路、民生路、香雪路、青年大道、郴江路(原郴州大道)、五岭大道、万华大道、107国道城区段等路段;(七)居民住房楼顶、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达不到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