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医”帮销灾 诈骗团伙被判刑

20.10.2015  11:15
  湖南法院网讯 扮演求医路人与被害人接触,谈起自己最近身体不好需要找“神医”化解,然后寻求机会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等三被告人盗窃罪一案,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8日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姚某、周某搭乘孙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牌号为粤S16XXX的黑色丰田小轿车窜至蓝山县,在塔峰镇英才路保险公司附近,被告人李某、周某假意寻某“神医”,诱骗被害人黄某随同带往英才西路寻找神医。途中,被告人姚某自称是神医的家属。并虚构神医知道今天有人来找,让其在英才西路等候。并以被害人黄某的儿子将会有血光之灾为由,诱骗黄某将现金10000元和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环一对(经物价鉴定,该黄金吊坠和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4119元)装入黑色塑料袋内,让黄某闭眼许愿。李某等遂趁黄某闭眼许愿之机,将事先装有菜的另一个相似的黑色塑料袋与黄某装钱物的塑料袋调包替换。随后又让黄某不要打开塑料袋、不要回头径直向前走,三被告人趁机逃离案发现场并平分了盗窃所得。

  另查明,1、三被告人已将现金10000元和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环一对返还被害人黄某。2、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因怀孕不予批准逮捕,现尚在哺乳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姚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盗窃中相互配合,平均分赃,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且已将被盗现金及财物返还被害人,又能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同时可以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尤其是老年人不要随意和陌生人搭讪,不要与推销人员随意交谈,也不要把自己家庭情况告知陌生人,以免不经意间落入早已精心策划好的圈套。 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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