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职务犯罪案“零口供”敌不过铁证如山

08.10.2014  20:22
  湘检网讯(通讯员  陈锋  罗云峰)由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祁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郑某受贿、挪用公款“零口供”一案,经祁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前日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人民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人民币。

  该案由祁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3年6月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仅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中对其涉嫌受贿罪事实作出有罪供述。律师介入后,郑某全面翻供。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其又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郑某对其挪用公款行为始终保持沉默,拒不供述。经查明,2011年4月至2013年期间,郑某利用其担任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原负责人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55万元。同时,郑某利用经管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职务之便,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用其代为保管的奖补资金215.3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取个人利益。因该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证据锁链,祁阳县检察院遂于2014年3月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郑某及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面予以否认,对检察机关出示证实其犯罪的证据全面予以否定。

  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零口供”终敌不过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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