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审理一起精神病纠纷案

04.01.2016  12:41
   湖南法院网讯   (聂强民 李春林) 精神病患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其本人或其他监护人不能主动起诉离婚。现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对此明确作出新规定,专门立法保护婚续期间受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该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日前,祁阳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处理了一起如此情况的离婚案。

   原告郭二秀于2007年因各种原因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病初其丈夫谭方谋并没有嫌弃,而是悉心照料、四处寻医。然而,经过3年时间的治疗,郭二秀的病情不但没有得到好转,反而更趋严重。2011年开始,谭方谋放弃了对郭二秀的治疗,并在生活上不给郭吃、穿。日常生活,全靠十一、二岁的两个子女照顾。2012年1月,郭二秀病发出走,后被其胞兄弟从外找回。找回后,郭二秀的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郭的监护关系并获支持。随后,郭的兄弟代理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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