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06.10.2014  19:50

湘供合字〔2014〕77号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2014年

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4〕37号)要求,结合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和《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有力推动基层组织规范发展,省社开展2014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改造自我、服务农民”为主线,加大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坚持提质和扩面相结合,在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覆盖率的同时,加快建设一批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活、服务水平高的县级社、基层社、农民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带动全系统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快发展,为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安排

(一)创建“百强县级社”。从组织体系建设、流通网络构建、社有企业发展、经营服务创新等方面综合考虑,培育10-20家经济实力强、组织基础牢、服务水平高、农民评价好的县级社,带动系统县级社全面发展、做大做强。

(二)创建“基层社标杆社”。培育50家“基层社标杆社”,指导其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的经济和组织联系,不断增强经营服务能力,带动全系统基层社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三)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培育100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引领系统农民合作社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品牌化经营、市场化对接,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经济实力,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四)创建“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见附件2),开展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次的星级社创建培育工作,带动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又好又快发展。2014年由省级社创建 “五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50家,市级社创建“四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200家,县级社创建“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500家。各市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数量占本市农村综合服务社数量原则上分别不低于0.63%、1.9%和3.8%。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创建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申报条件见附件1)填写“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申报创建单位工作总结(电子版,2000字以内),以及5张以上照片(电子版,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逐级上报。

(二)初审及评定。市州社进行认真审核后,对本地区申报创建单位进行综合排序,填报汇总表(见附件4),与创建单位申报材料一并于2014年9月20日前报送省社。省社将严格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地上报单位进行评定,并在湖南供销合作网进行公示。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开展创建工作,并对2014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填报“2014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于2014年9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工作。合作指导处依据省社《关于做好调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湘供合字〔2014〕63号),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业务调查表》为基础台账,建立县级社、基层社、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综合服务社、社有企业、经营网点等主要科目的基层组织“数据库”,其功能是对市、县基层组织建设指标进行综合业绩考核评定和安排提供政策支持的基础信息,实行综合评定排序,动态管理。

(二)积极培育扶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省社部署,结合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当地实际,加大“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培育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考核检查。总社将对入选的“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不达标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取消相关称号。

(四)大力推广经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各地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会、观摩活动等形式在系统内推广,促进交流与合作。同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经验,进一步扩大影响、提升形象。

联系人:田野

电  话:0731-8440325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

邮      编:410005

附件:1. 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2.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

3. 创建单位申报表

          4. 各省汇总排序表

          5. 2013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调查表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8月25日

 

附件三: /upload/files/2014/08/20140825_095359.doc 百强县级社申报表

                              /upload/files/2014/08/20140825_095450.doc 基层标杆社申报表

                            /upload/files/2014/08/20140825_095519.doc 农民示范社申报表

附件四: /upload/files/2014/08/20140825_095547.doc 百强县级社申报汇总表

                              /upload/files/2014/08/20140825_095615.doc 基层标杆社申报汇总表

                                /upload/files/2014/08/20140825_095643.doc 专业合作社申报汇总表

附件五: /upload/files/2014/08/20140825_095704.doc 示范社调查表 

 

附件1:

 

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一、“百强县级社”申报条件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落实总社各项工作部署,能够很好地完成上级社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2013年销售总额10亿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截至2013年底,所有者权益1亿元以上。

3.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对当地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扎实,富有进取精神,能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基层社乡镇覆盖率70%以上,农村综合服务社乡村覆盖率60%以上,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60个以上。

5.具有较强的流通服务功能,开展了农业社会化系列服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和农村金融服务。

6.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基层社标杆社”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

2.建立了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2013年度销售总额5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实现盈利。

4.至少领办5个农民合作社,1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牵头组建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5.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3.年实现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5.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

6.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附件2: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

 

一、五星级社

1.应具备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农化服务项目。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少于4种;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少于7种。

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费品门店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农资门店不低于11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3.日用消费品门店配送率不低于80%,经营单品不低于5000种,年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农资门店配送率不低于90%,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

4.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5.具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讯设备,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四星级社

1.应具备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农化服务项目。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少于3种;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少于5种。

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费品门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农资门店不低于9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3.日用消费品门店配送率不低于70%,经营单品不低于2000种,年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农资门店配送率不低于80%,年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

4.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5.具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讯设备,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三星级社

1.应具备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农化服务项目。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少于2种;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少于3种。

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费品门店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农资门店不低于6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3.日用消费品门店配送率不低于60%,经营单品不低于1500种,年销售额不低于20万元。农资门店配送率不低于70%,年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

4.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

5.具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讯设备,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