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社区矫正监管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05.05.2016  10:49
   湖南法院网讯   (杨海波 易晖) 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考虑到其属于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而对其判处缓刑二年,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改造。但刘某某不仅不珍惜改造机会,还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规定,被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近期,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了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罪犯刘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刚开始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时还是能够按时去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监管的,但好景不长,罪犯刘某某坚持了四、五个月之后,于2015年7月开始便未去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了,社区矫正机构于2015年9月18日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书面警告,罪犯刘某某仍不改正,社区矫正机构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月19日先后二次专门对其家庭进行了走访,发现罪犯刘某某一直未在家中,其家属也不知道其下落,于是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对其家属作出了第二次和第三次书面警告,但后来罪犯刘某某一直下落不明,未去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且经社区矫正部门三次书面警告仍不改正,遂对罪犯刘某某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裁定。

  法官释法: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在考验期内不再违法犯罪就没事。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教育,若在缓刑期间未经审批而长期外出,也将面临着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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