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社标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11.04.2016  12:37

湘供合函〔2016〕31号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文件精神,有力推动基层组织规范发展,省社决定开展2016基层社标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改造自我、服务农民”为主线,加大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坚持提质和扩面相结合,在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覆盖率的同时,加快建设一批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活、服务水平高的基层社、农民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示范带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组织进一步快速发展,为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安排

      (一)创建基层社标杆社。培育30家基层社标杆社,指导其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的组织和经济联系,不断增强经营服务能力,带动全系统基层社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二)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培育5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领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市场化运营,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经济实力,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三)创建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评定与划分》有关规定,培育100家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带动全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又好又快发展,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三、工作安排

      (一)示范创建时间

      2016年4月- 10月

      (二)申报评选时间

      2016年10月-11月

      四、保障措施

      示范创建工作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一项重要工作,已列入省委省政府对省供销合作总社的2016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根据省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创建标准(详见附件)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

      (一)积极培育扶持。结合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当地实际,加大 “ 基层社标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培育力度。

      (二)大力推广经验。及时总结示范创建成功经验,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会、观摩活动等形式在系统内推广,促进交流与合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典型经验,进一步扩大影响,提升形象。

      (三)加强统计信息工作。结合创建工作,建立县级社、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村综合服务社、社有企业、经营网点等主要科目的基层组织“台账”和“数据库”,其功能是对市、县基层组织建设指标进行综合业绩考核评定和安排提供政策支持的基础信息,实行综合评定排序和动态管理。

      (四)争取相关政策。各市州县供销合作社要主动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环境。省社2016年扶持基层组织发展的政策资金将向 “基层社标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倾斜。

 

        附件:2016年基层社标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标准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2016年基层社标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标准

 

一、基层社标杆社

(一)机构独立完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原有基层社、改造或新建的基层社。

(二)制度健全规范。建立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三)带动能力强。至少创办或领办2个以上(含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若干村级综合服务社,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四)服务功能丰富。基层社应结合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积极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

(五)群众性特征明显。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组建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

(六)股权结构多元。基层社标杆社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股权构成以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社会资本为主体,按PPP模式运作。中央、省级财政扶持资金要求地方(财政、供销社)按1:1配套。配套支持方式可采取股权、资产、资金等方式。

(七)标识使用规范。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一)基本要求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3、年实现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5、已被认定为全国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参加评选。

(二)规范化管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制订了章程,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4、按照章程规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5、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7、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标准化生产

1、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品牌化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专业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五)市场化对接

1、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三、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

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三星级社有关规定,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