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14.11.2014  20:35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湘民发〔2014〕49号

  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

  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于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供高效便民服务、织牢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为重点,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优质便捷高效地受理、转办、办理、反馈社会救助申请,确保救助资源及时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主体

  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民政部门牵头实施。

  医疗救助:保障患重大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实施。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救助。教育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救助。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救助对象,并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救助相关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临时救助:保障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完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各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尚未建立便民服务中心的,可暂时在民政办加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标识牌),公示社会救助政策、范围、标准、程序、办理时限;受理、办理或转办社会救助申请,并及时督促与催办;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和档案管理。民政及相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要求,按相关政策规定配齐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档案柜等常用办公设备。

  (三)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程序

  规范受理程序。对于有实施主体的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向申请人告知实施主体,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实施部门提交申请;对于要求转办的,应指导救助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规范转办程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根据救助申请,对有实施主体的救助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申请转交相关部门进入办理程序;对于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应及时提交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研究。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跟踪救助申请处理进度。

  规范反馈程序。责任部门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按时限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指导和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二)全面推进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年底前,全面建立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要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救助申请书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办单格式。

  (三)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每项申请都“来源清楚、去向明晰、限时办结”。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省 民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30日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