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9月20日前完成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

11.08.2016  19:15

  立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要求全省各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在9月20日前完成。   

  方案》工作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认定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任召集人,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民政、扶贫开发部门负责人分别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 

  二、完善认定标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三、规范认定程序。 

  1、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其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4、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初评结果。 

  5、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6、县级审批。县市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重点抽查率不低于50%。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拟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县级民政和扶贫开发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长期公告。 

  四、明确工作时限。全省各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完成。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将认定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和相关统计数据分别报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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