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花斜冲炸伤观众 烟花直销处赔偿6万

28.09.2015  15:59
  湖南法院网讯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莫某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2 339.45元。

  2014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公司因其承建的金审新苑小区3号楼封顶,从被告莫某经营的烟花爆竹直销处购买了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盒怡圣牌“至尊金雷”礼花出现斜冲、低炸,将在场观看的原告刘某的右耳炸伤,经评定原告所受伤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公司购买燃放的怡圣牌“至尊金雷”礼花点燃后本应垂直向上弹上天空后爆炸,却发生斜冲、低炸,导致在场观看的原告刘栋右耳被炸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GB10631-2013)“5.7.8产品燃放不得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的规定,该“至尊金雷”烟花明显存在质量缺陷,是构成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被告莫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莫小祥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行使追偿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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