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伤打鱼人 赔款又获刑

09.10.2015  08:24
  湖南法院网讯  赵某承包的鱼塘里的鱼流至旁边的机港内,黄某来到机港打鱼被赵某打伤,赵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11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在被告人赵某承包的位于汉寿县蒋家嘴镇某社区的鱼塘外机港内使用便携式电机打鱼。被告人赵某发现后,持钉锤砸中了被害人黄某头部右侧,致使黄右顶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基层组织负责人报告,并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5774.27元,取得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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