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老板拒付工资跑路 获刑一年罚一万

28.10.2015  17:3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因拒付劳动者工资而获刑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办砖厂亏本,不但自己血本无归,还拖欠了工人数万元工资,他侥幸以为跑路了就可以什么都不管,殊不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还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最后,被告人张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承包蓝山县七里江砖厂,由于经营不善,砖厂一直亏本。2014年10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每次工人讨要工资时,被告人张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将厂内的铲车开走、更换联系方式等行为,切断与七里江砖厂工人的联系,导致厂内21名工人的工资没有着落。被告人张某某共拖欠21名工人工资5375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属实,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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