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公室关于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有关工作的通知

25.03.2017  04:49
 

湘安办明电﹝2017﹞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2017年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7〕19号,以下简称《方案》)。为确保《方案》明确的重点工作有效落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动员部署。各市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3月15前报省安委办。要按照2月28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召开会议专题动员部署,把动员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


  二、启动驻点督导。根据工作实际,省安委办选取了18个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湖南煤监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水运局、省运管局)、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组成18个驻点督导组,即日起,分别赴驻点县市区开展重点督导(具体安排见附件1)。各督导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选派精干力量,保障驻点督导必要的设施设备、工作用车和后勤保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各组带队领导要身先士卒,深入相关县市区调研、指导、督促,参与县市区方案拟定、参加县市区动员会议。各组联络员要及时总结本组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3月30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12月30日前书面报省安委办,相关工作动态随时反馈。各市州也要相应地开展驻点督导工作。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全面推行“分类别、分层级、全对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倒逼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章立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市州安委办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一月一报”的原则,每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监管执法工作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填报省安委办,典型执法案例随时反馈。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市州、省直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的情况,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和调度通报,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从3月份起,坚持一月一调度、两月一通报,各市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于4月30日前、6月30日前、8月30日前、10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的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及时报省安委办。


附件:1、省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驻点督导分工表


     2、监管执法工作情况月报表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湘安办明电(2017)18号文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