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图省事伪造印章 刑法从旧从轻保障人权

12.04.2016  17:42
   湖南法院网讯   (曹绍华 谈凯)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贺某华、郭某方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08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方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和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安化县东坪镇某酒店对面摆设一修手表、刻印章的摊点。2010年到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贺某华因与超市、购物广场有业务往来,需要加盖超市、购物广场公章,为图省事,被告人贺某华要求被告人郭某方帮其刻制安化县三家超市、某购物广场共4枚印章,郭某方则以25元一个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案发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华、郭某方违反国家印章管理相关规定,非法制作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法官说法: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该案因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原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并无附加刑罚金刑罚种类,故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两被告人量刑时不得并处罚金。 来源:安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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