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立法

17.12.2014  09:54

  一些从业单位随意压缩工期、以次充好、违法分包……严重影响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省交通运输厅12月16日举行培训会,确保《条例》执行落实到位。

  根据《条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如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等行为,将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自被记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其有关责任人员自单位被记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活动。

  《条例》要求,勘察单位必须要进行实地勘察,设计单位要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施工单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或安全性评价结果。一些工程重点部位、建材规格等信息,要用信息化手段存档。

  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质安监管机构的负责人,若有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隐患或接到检举投诉后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交通建设工程环境复杂、危险程度高,立法很有必要,但关键还在于执法到位。”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副主任吴秋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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