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9.02.2016  10:41

                                                  长教发〔20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直属学校(含局直属二级机构,下同)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指新建、改扩建、装修和维修等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代建、设计、监理和勘察等工程建设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指对学生进行学习、实验、活动所需设施设备的采购,对教职工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行政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的采购,对学校所需的安全、消防、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  市教育局是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项目计划安排和管理监督者。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项目的计划编制,并对学校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服务指导和考核评估。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并对学校物资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服务指导和考核评估。政策法规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合同和物资采购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

学校承担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项目申报、手续办理、招标实施、现场管理、质量控制、验收把关、使用维护等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及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须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当年无投资计划的,原则不安排基建项目和采购项目。市教育局在每年7月份组织对下一年度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项目进行投资申报和编制工作,工作程序是:学校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论证、初评遴选、集体研究、上报审批、下达计划。在计划执行当年的6月份安排一次本年度计划微调工作,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受理除抢险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计划安排应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坚持安全、适用、够用、经济的原则,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重复建设,不得提前更换,不得铺张浪费。学校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益。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和更新添置要严格按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学校与各参建单位和物资供应商家应依法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条款。标的额达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或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合同,须报送市教育局进行法律审查。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须依法开展,学校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各项手续。重大的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须集体研究决定,按照校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发展的需要向市教育局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投资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等。申报项目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立项实施。

第九条  学校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由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校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项目内容拆分实施,不得将项目资金分散使用。

学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要集体研究,并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类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由学校采用比选的方式择优确定,比选方案和比选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再由学校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可采用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20万元-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和10万元-20万元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的比选方案要集体研究制定,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比选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再由学校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下和工程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按程序实施。

学校要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可研报告及所有招标文件、各类合同文件、报建资料一律要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才能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和备案,项目竣工验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才能进行,工程结算审定备案表由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建设单位每月25日按要求向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报送形象进度和基建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严格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学校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原则。学校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推行限额设计。工程建设设计需要变更的,学校应及时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待变更申请获得正式批复并按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设计,擅自变更的,一切后果由学校自行承担,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装修原则采用中档标准,主要材料的选择档次为中档适度偏上,不得突破概算或超合同价。建筑、装修和运动场项目要采用绿色环保材料,使用前要预留足够的时间排放挥发有害物质,并进行环境检测。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和图纸等资料,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应制定年度物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凡纳入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除办公设备竞价类、超市定点类等另有规定外,无论金额多少都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定点或竞价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物资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货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

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由学校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按内部管理制度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设备采购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采购,但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

档案设备10万元以下的,在定点厂家中自行选择,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在定点厂家范围内实行网上竞价。

办公家具5万元以下的,在定点厂家中自行选择,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在定点厂家范围内实行网上竞价。

超市定点类采购物资单批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采购,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在定点超市中自行选择;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在定点超市范围内实行网上竞价。

课桌椅、教学用具采购单批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学校可在定点单位中自行选择,按不高于定点价格的要求进行谈判;单批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学校须进行网上竞价方式选定;单批次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物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采购预算和计划应当细化目录,明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学校年度物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须报市教育局财务处备案审查。

原则上未纳入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如确需追加采购物资预算和计划,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其中追加采购计划为使用财政拨款经费采购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货物,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学校物资采购应坚持厉行节约、实用够用原则,不得追求奢侈豪华。办公设备类原则上不得超过二类标准,如有特殊要求需超标准配置,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物资采购须按类别建立台帐,实行台帐信息化管理。需要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拆份、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或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物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物资采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审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复核、采购执行、合同签订、物资验收、物资保管、资金结算需由不同的岗位、人员执行,形成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学校物资采购合同原则须由校长签字,如由学校其他人员签订合同,必须取得校长书面授权意见书。学校物资采购合同无校长签字或无校长授权签字意见书,学校财务室不得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对物资采购文件、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置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监察、审计、财务、发展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学校基建和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以及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和采购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对基建和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校基建和采购工作的民主监督。重大基建和采购事项应在学校网站和公示栏及时公示。学校建设和采购项目采用比选择优委托方式时,学校应成立有教师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制定比选择优方案。学校要设立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和采购工作人员不得在与工程和采购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不得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得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设备、材料及工程等经营活动;不得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和采购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基建和采购中,凡是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及其他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市教育局将对项目学校缓拨或停拨市级建设和采购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教育局对所属学校的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