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车拆卸销赃 惯偷获刑一年二个月

25.09.2015  20:25
  湖南法院网讯  李某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等物后为销赃,将车辆拆散,以废品形式卖出,汉寿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汉寿县龙阳镇,采取乘人不备的手段先后盗窃5次,盗得电动车、摩托车等物,共计赃物价值人民币2736元。分别是盗窃梁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窃王某的一辆黑色木兰牌摩托车,以废品形式以45元销赃给刘某;盗窃张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0元的红色奥娃牌电动自行车;盗窃曾某的一辆红色狮龙牌电动摩托车,将车拆卸成车架、外壳、电池以100元销给邓某;盗窃饶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41元的黄色绿源牌电动车,当日12时许,李某返回准备将电动车推走时,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作案情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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