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周岁少年盗窃他人财物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5.02.2016  20:50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乙及其监护人何丙、何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何甲人民币13 000元。

  2015年5月15日10时许,原告何甲丢失13000元现金、4部手机和1辆自行车。民警经过调查,在被告何乙家中发现了何甲被盗的4部手机和1辆自行车。经全面调查取证,民警确定这起盗窃案件由被告何乙所为,被告何乙也向民警承认了盗窃原告何甲家财物的事实。手机和自行车当场返还给何甲,13000元现金不知去向。因被告何乙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依法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盗窃行为给原告何甲造成了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何甲遂将何乙及其法定监护人何丙、何丁一起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何乙通过盗窃的非法手段侵害了原告何甲的财产权利,因其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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