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盗名牌自行车 惯偷获刑一年三个月

20.11.2015  13:09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金某曾因盗窃罪五次被劳动教养、两次被行政拘留及两次被判八个月有期徒刑,仍难改盗窃恶习,2015年8月又多次盗窃自行车被刑事拘留。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26日间,被告人金某先后三次在本市武陵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自行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5169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2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金某用钳子将被害人袁某停放在大润发超市大门口的某品牌山地车的锁夹断后将车盗走,得逞后金某销赃得款100元。

  2、2015年8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金某将被害人龚某停放在大润发门口的某品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44元。

  3、2015年8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金某用钳子将被害人冯凯停放在大润发超市旁边停车坪内的某品牌自行车的锁夹断后将车盗走,得逞后金某销赃得款150元。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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