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益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29.08.2015  09:39

 

多方协调    积极推动

努力将妇女权益落到实处

——“十二五”期间益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十二五期间,我市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协调各方力量,不断强化措施,建立健全维权网络,着力解决突出存在的妇女问题,积极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形成了“政府统筹、部门协调、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和格局。使我市妇女参与经济、决策管理、受教育程度、权益维护等方面得到了切实的提高。

一、益阳市妇女各项权益保障落实情况

(一)妇女参政议政状况有所改善。

  1 、出台文件,提供政策保障。 2008年以来,市妇联组织了女干部培养选拔专题调研,向市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与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带妇建工作的意见》(益组联〔200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益组联〔2009〕3号)、《2011—2015年益阳市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益组联〔2011〕23号),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2 、妇女干部的配备有所突破。 市第五届人大代表424名,其中女代表65名,占代表总数15.33%,比上届提高了0.37%。市第五届政协委员363名,其中女委员89名,占委员总数的24.52%,比上届提高了5.5%。出席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49名,其中女代表8名,占代表总数的16.33%,比上届提高了2.33%。市妇联积极争取加入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了8套女干部人才库。向各级领导和组织部门推荐乡镇(街道)女性党政正职、优秀年轻女干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等近400余名,并重点推荐了省、市女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候选人,一大批优秀女干部得到了提拔任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市妇联提前介入、主动参与,优化妇女参选环境。全市女性当选为村支书的比例比上届有所上升,100%的村支两委班子中有1名女性当选。

3 、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基本达到规划要求。 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领导班子和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均配备了一名以上女领导干部,占班子总数的100%。全市有市直党政工作部门 39 个,领导班子成员中配有1名以上女干部的部门9个,占23%;县直党政工作部门196 个,班子成员中配有1名以上女干部的部门 88个,占42%。

4 、各级女干部比例呈上升趋势。 2014年底,全市共有女干部3200名,占干部总数21%。全市有厅局级(实职)女干部4名,县处级(实职)女干部196名,分别占同级干部的7%、13%,各级女干部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5 、女党员总数有所增加。 目前全市共有女党员39669名,占党员总数的17%。2014年发展女党员数占当年发展党员总数的36%,其中农村女党员年发展数占农村发展党员总数的 18 %。

(二)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2014年全市就业人员总数208.92万人,其中妇女95.22万人。妇女就业率45.58%。截止至2014年底,全市共有经济实体193490家,其中妇女创办的经济实体约占总数的30%。2014年全市新增经济实体33530家,新增创业人数40812人,其中妇女13059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2475人,其中妇女失业人数5592人,占44.81%。农村剩余农村劳动力22.58万,其中农村剩余女性劳动力人数9.85万,占43.6%。

1 、通力合作,力促妇女就业。 全市各级妇女组织积极为妇女解决就业困难,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国策,解决就业中歧视女性的问题,与各级劳动部门配合,坚持城乡培训并举、在职与下岗失业培训、就业前与再就业培训并重方针,大力开展提高女性素质和技能的培训。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了具有益阳特色的创业政策“组合拳”。

2 、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就业能力。 各级妇联积极开展了企业管理与提升和家政服务、畜牧养殖等实用技能培训,提升妇女创业就业能力。市妇联、市人社局联合举办全市妇女技能培训工程,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妇女,由妇联介绍安排到市女企业家协会会员企业就业,既实现了妇女在当地就业,又解决了部分企业用工荒的难题。

3 、举办就业招聘会。力推妇女就业。 每年年初,市妇联与人社局联合组织人才招聘会,并不定期举办女性专场招聘会,为女性搭建就业平台。今年“春风行动”全市共组织专场招聘活动16次,共发放宣传材料15万多份,为79143名女性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为 1100多名女性提供劳动维权服务和法律援助,成功介绍45776名女性就业。

4 、完善妇女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不断完善妇女保障体系,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开展签订《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市共1000多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789家企业签订了女工专项合同,涉及女职工8万多人。通过签订合同,保证了女职工与男性职工一样同工同酬,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收入,也使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得到落实。2014年,我市进一步提高了生育医疗费标准,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截止2014年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达到    万人。全年享受了生育保险和补助待遇的人数39555人。   

(三)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状况明显改观。         妇女卫生保健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妇女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全市孕产妇可避免死亡率为7.22/10万,较2008年的45.97/10万下降了84.4%,列全省第三位,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5.94‰,较2008年的7.64‰下降了22.3%,列全省第二位。2013年产前筛查率由2008年的0,上升34.24%,新生儿疾病筛查率由2008年的14.5%,上升为84.05%,上升479.7%,极大地降低了我市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了出生人口素质。各区县市开展了妇女疾病普查普治活动,7万多名妇女接受免费检查。

  (四)妇女的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多年来各级妇联组织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据统计:我市妇联2009年至2014年,共接待来信来访5255件,其中婚姻家庭类上访案件2655件。2014年益阳市妇联系统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518件次。其中,政治权利类40件,占总量3.9%;婚姻家庭权益类288件,占总量的55.6%;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1件,占总量的7.9%;人身权益类39件,占总量的7.5%;财产权益类48件,占总量的9.3%。结案率为 98%以上。妇女的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在提高。近两年来司法行政部门接待妇女法律咨询3000余次,提供法律援助案件300余件,公安机关接处有关侵犯妇女权益的报警 2620起,出警率达100 %,抓获各类违法人员645 名。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在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注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效地惩治违法犯罪,较好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女性受教育程度明显提升       从2004年开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逐步实行“两免一补”政策。近三年(2012-2014年),全市政策范围内免教科书1066595人次,投入13303万元;免学杂费1090921人次,投入资金62886万元;补助困难寄宿生生活费95694人次,投入资金10524万元。全市小学、初中阶段适龄女生净入学率达100%,巩固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毛入学率达100%。全市现有普通高中学校35所、中职学校26所,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8%,全面启动了“两免一补”工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杂费,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关注残疾人,全市有特殊学校4所,在校学生315人。残疾人在学校优先得到救助,没有一个女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因家庭经济贫困而辍学。到2014年,全市成人识字率100%,女性识字率100%。“两基”验收时,全市已实现无文盲市目标 。

二、存在的问题

(一)妇女政治权利保障还需加强。 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性别歧视,与男性有较大差距。女代表侯选人常被苛求要集党外、少数民族、年轻等多重身份,并常被误解为是陪选。女性参政议政的领域偏窄、层次偏低,多集中无管理职能或管理职能小的部门,且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正职女干部和行政女干部的比例还不高,女领导干部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主管群团工作的多,主管经济工作的少。女农民、女职工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还有待进一步得到保障。

(二)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 由于女性受社会传统观念及自身受教育状况、就业岗位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女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社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制约不够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的不到位,非公有制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女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仍然难以落实、女职工“四期”的保护难以落实等。妇女就业受到歧视,用工单位回避婚育期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婚育期女性就业困难。存在延长劳动时间,怀孕期间被解雇等现象。

(三)妇女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近五年来,全市妇联系统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问题占信访总数的50%以上,其中70%以上是因为配偶婚外恋引发的家庭纠纷。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婚姻家庭案件60%  以上是由于家庭暴力问题引起的。在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给付方面,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无住房、生活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

  (四)妇女健康权益依然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妇女依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有些单位和工厂,对于女职工的健康体检依然不够重视,没有形成一种规定,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特别是农村妇女健康问题,依然堪忧。农村妇女在接受健康知识和享受健康资源上面与城市妇女依然有着一定的差距,不少农村妇女对于健康知识的缺乏,导致贻误了疾病救治的最佳时机,最终丧失了生命,甚至还有一些民营的医疗机构,通过各种虚假的不规范的手段,欺骗农村妇女就医,不仅延误了疾病诊治,也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

(五)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其相关权益得不到落实。 农村妇女自己基本不插手、不过问自身应该享受的土地权益,忽视婚姻可变性,很多妇女并不把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在分割财产时也很少提出对土地的要求,离婚以后,大部分农村女性也就自动放弃了这部分土地,对自身维权能力及获得支持亦不自信。被迫放弃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获得受村规民约影响较大,村级“四位一体”权力体系中话语权的微弱,女性的话语权、妇女的利益和诉求难以表达,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出嫁女”、“离婚、丧偶或改嫁”、“外出务工后返回”、“农嫁非”、“倒插门”等特殊群体,她们因婚姻、户籍、人员流动的变化,权益也随之受到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艰难,乡镇基层组织不作为、难作为。信访进入“死循环”。诉讼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亦有造成赢了官司、要不回权益、反而被村组排斥的后果。

(六)社会保障政策有待完善。 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个人参保意识不强。企业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成本考量”,认为减少雇用女性,是理性行为,参保积极性不高。而城乡居民受经济收入和认识的局限,保健和风险意识薄弱,参保意识不强。生育保险法规政策仅覆盖职工,未及时与“单独二胎”等新政策相衔接,有些规定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存在不合理之处,缺乏可操作性。孕产妇系统管理难度大,农村生育医疗条件差,妇幼保健人员待遇低,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对基层妇幼经费投入的不足,尤其是对于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及抢救能力更加欠缺,保障农村孕产妇安全分娩的医疗卫生体系不健全。

(七)家庭暴力问题难以遏制。 家庭暴力制裁难,新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出台后,亦难以突破。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举证不容易。受害妇女缺乏证据意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取证难、投诉难。大多数施暴者又蛮横无礼,邻居一般不愿作证,使得后来在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中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大。综合治理力度不够。

(八)女性遭受性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农村时有女性老人与婴儿被遗弃现象。 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变,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一部分儿童,特别是女童处于无人监护或得不到有效的监护的状况,被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农村女童受到性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且发生后侦破和举证的难度较大。因女性普遍寿命较长,致使部分女性老人处于寡居状态,“老无所养”、“老无所依”。还有个别农村家庭受传统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一心想生男孩,女婴被遗弃现象仍有发生。

(九)卸任村妇女主任待遇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解决。 从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看,按组织要求,村级配备了妇女干部,但妇女一般只能在妇女主任的岗位上默默贡献,极少有机会担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职务。女性村干部没有卸任生活津贴,这极大地损伤了农村妇女干部的热情,也不利于村级基层的稳定。近几年来,到政府要求落实卸任生活津贴的上访屡现不绝,她们认为在基层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几年、几十年政府不能发放正常的生活津贴,不仅是经济上一些补偿,更是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

三、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既影响妇女的发展和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不断创新维权工作思路,拓宽维权工作的领域,强化维权工作的手段,举社会各方之力,不断解决妇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使妇女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得以深化。

(一)保障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地位。 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重视女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当前的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要坚持同等条件下女干部优先使用原则,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在公务员选调、录用、大学生村官选拔时加大女性选拔录用比例。加强女党员培养工作,继续落实妇女进村支两委的政策,切实提高各级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女党代表比例。要切实保障基层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引导和推荐优秀的妇女骨干进村支“两委”,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畅通维权途径,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侵害妇联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全面清理农村中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切实解决好农村男女享有同等土地承包权益和补偿权益的问题。建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协调机制,尽快调研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建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维护的多部门合作的机构、机制。请求人大、政协加强对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督促民政、基层政府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决议及时责令其纠正,逐村修订完善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对重点侵权案件进行调研督查。

(三)落实卸任村妇女主任生活待遇,纳入财政统筹。 解决卸任村妇女主任生活津贴是体现党委、政府关心爱护农村基层干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促进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有效做法。村妇女主任往往是农村妇女中的佼佼者和领头者。解决女性村干部卸任生活津贴,建议卸任妇女主任生活补贴,参照村支书待遇执行,从制度上予以生活有效保障。

(四)优化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根据妇女就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加大妇女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要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的发展,并加强对非工企业主的教育,落实非公企业中女职工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成立女职工劳动监察队伍,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行生育资金社会统筹。 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制定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法,将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建立由政府、社区(村)、个人共同出资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逐步缩小居民与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差距,体现生育保险的普惠性和均衡性。对目前有关生育保险法规政策进行修改,统一规范标准,特别是要实现与“单独二胎”政策的无缝对接,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生育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六)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提高宣传实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公正,在实现性别和谐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合议庭工作职能。     在妇联选任人民陪审员,加强涉及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审理力度,与公、检、法、司加强配合,对遭受侵害妇女儿童的投诉应当依法受理,全方位、高质量地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八)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暴力残害、拐卖妇女的大案要案,政法部门要及时查处、严惩不怠,要集中警力,解救被害妇女。对重婚、家庭暴力等危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要建立长效机制,将反家暴纳入公安民警绩效考核范畴,并严格考核。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类、财产继承类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弱势、贫困妇女在财产分配时要予以倾斜,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多照顾她们的利益,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财产判决执行到位。

(九)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建立社会化维权网。 积极探索、多部门合作共同构建维护妇女权益绿色屏障。借助司法力量和社会力量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整合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基层婚姻家庭调解中心,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法律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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