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病医保方案出台 大病医疗费可报销两次

03.11.2015  11:15

  红网长沙11月3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少龙 通讯员王 湘生)生了病不仅仅身体受罪,医药费也可能成为沉重负担。湖南“大病保险”方案于近日出台,提出在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何为大病不看病种看支出

  什么样的病,算是“大病”呢?“大病”的界定不再根据病种划分,而是看基本医保之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明确,大病不是医学病种的概念,而是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的解释,“大病”其实就是让一个家庭因病致贫返贫的病。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家庭剩余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后)的40%,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以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这意味着,参保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所在市州确定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即可进行大病保险补偿。

  如何报销基本医保个人费用“二次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按照《方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意味着只要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同步就参加了大病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也不必再缴费。

  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具体的补偿标准为:各市州确定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原则上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释疑

  一年内可将几次医疗费用一起报

  我们具体应该怎么申请报销呢?

  湖南省医改办工作人员、省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处处长王湘生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2月内),可以单次报销,也可以累计起来一起报销。例如,当第一次住院并没有达到起付线,不能进行大病报销补偿,但第二次住院又花费了不少钱,这时就可以累计2次的合规医疗费用一起进行报销。

  方案下发后,各地将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相关测算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