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操作挖掘机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06.04.2016  23:47
   湖南法院网讯   (于杨宁 江柏林)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陈某峰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峰帮被害人吴某亮整修祁阳县观音滩镇八尺村6组屋后的护坡。同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峰在操作挖掘机挖土过程中,因没注意观察挖掘机后面情况,在转动挖掘机平台装车时撞伤吴某亮,被害人吴某亮经送祁阳某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峰与被害人吴某亮家属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52万元,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峰付2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领条和刑事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峰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位于挖掘机后的被害人吴某亮,在操作挖掘机时将吴浩亮撞到,吴某亮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陈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峰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祁阳县司法局评估调查,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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