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隔夜醉驾”被判刑

09.08.2016  17:43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陈祁陵

  【判决结果】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已成为人们共识。但曹某没有想到,自己头一天晚餐喝酒,第二天上午开车仍被查出醉驾。最近,江永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隔夜醉驾”案。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19日晚,曹某在家饮用52度的白酒约6-8两。次日上午8时许,他驾驶小轿车外出办事,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有效路面,撞到道路右侧的树木。车辆受损后,曹某继续驾车前行。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将曹某及其驾驶的车辆查获。经检测,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29.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义宏认为,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判断酒驾、醉驾并不是以酒歇时间长短、驾驶人的酒量和驾车时的意识状态为标准,而是有硬性的数字指标,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后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适宜开车呢?医学专家指出,酒精在人体中消散时间一般为10-20小时,24小时后则会达到正常,但由于个体在年龄、体质、解酒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人需要的时间又不一样。因此,饮酒后超过20个小时再开车比较科学、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