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砸车为泄私愤
22.12.2014 13:3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奶奶家喝完酒后回家,后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发生争执,随后跑到107国道拦车坐。刘某见拦了几辆车都没有停车,便在路边捡了4块石头,并先后拦住了资甲驾驶一辆小车,刘某想拉开己锁的车门未果. 资甲便趁机绕开刘某将车开走,刘某见状就用手中的石头将资甲的车左后视车窗玻璃砸破。随后驶来的资乙所驾驶的商务车也想绕过刘某,刘某又用石头扔向其车辆,石头刚好砸到坐在副驾驶座的尹某头部。随后,龙某所驾驶小车路过案发地时亦被刘某拦停,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指着龙某的车威胁司机将车给其用。龙某想避开刘某,刘某遂拿石头砸烂龙某车的前挡风玻璃。经鉴定:尹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损坏的湘D8****小车前挡风玻璃及太阳膜价值20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于2014年3月12日及同年4月30日、5月3日分别与被害人资甲、尹某、资乙、龙某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了被害人资甲、尹某、资乙、龙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7000元、6000元、7000元并已履行,4被害人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私怨,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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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14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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